海关总署2004年第37号公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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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 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4年11月30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81号公告(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1月3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三氯甲烷(税则号列:29031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下述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 关税税额 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LII Europe GmbH)、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法国阿托菲纳公司(现更名为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公司的产品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有关如何执行价格承诺的问题海关将另行通知。

三、凡申报进口三氯甲烷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三氯甲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韩国、美国、印度 ,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和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三氯甲烷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五、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交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现金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在 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如何转税的问题,海关将在商务部做出决定后另行通知。

六、对于伪报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做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81号公告

2. 反倾销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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