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意大利面制食品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8: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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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避调查

一、案例概况

1997年10月23日,美国商务部收到针对意大利某面食规避反倾销税令的起诉。美国Borden有限公司、好时(Hershey)食品公司和Gooch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就此事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对象为17家从事面食生产和经销的意大利公司。
美国商务部于1997年12月8日开始对该案进行反规避调查。反规避调查的范围是Barilla S.r.L.(以下简称‘Barilla’)在意大利生产的面食。该面食以大于5磅的包装出口到美国,除包装尺寸外,一切均符合对受反倾销税令所限的商品的规定要求,进入美国之后,该面食又被重新包装成5磅或低于5磅。
根据美国《关税法案》规定,若一利害关系方有以下行为:(1)不提供美国商务部曾要求提供的资料;(2)未能以及时的方式或以规定的方式提供资料; (3)严重妨碍反倾销调查;(4)或提供了资料,但该资料不能被查证核实。则美国商务部将根据另行可取得的其他事实作出裁定。《关税法案》第776(b) 条款规定,若一利害关系方未能尽其所能遵照提供资料的要求给予合作,则有可能被使用不利的论断。
一如本案初步裁定书所述,美国商务部查实, Barilla“未能尽其所能遵照商务部提供资料的要求给予合作”,拒绝回复商务部的调查表,因而商务部依据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不利事实作出了初步裁定。对于最终裁定,按照《关税法案》规定,商务部继续依赖关于对Barilla的不利论断,即Barilla向美国出口大量散装面食,该大量散装面食在美国被重新包装成如果直接进口则必须缴纳反倾销税的商品。

二、反规避调查
美国反规避调查机构为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若美国的一个产业认为其正遭受来自一个外国产品通过倾销或补贴以及规避等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该产业可以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
反规避调查的目的是防止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的规避行为。美国法律对防止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进行了规定。关于在美国或第三国完成或组装的产品,关于目标产品的细微改变以及关于后来开发的产品,美国法律均有具体的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是在美国(或第三国)进行细微的或不重要的加工或组装;在确定组装或加工工序是否是细微的或不重要的时,调查机关将考虑在美国的投资和研发水平以及生产工艺和设施的性质等方面。
2.从受反倾销令限制的国家进口到美国(或第三国)的部件或元件的价值是否在产品成品总价值中占很大比重。
3.对目标产品的细微改变或后来开发的产品是否构成具有与目标产品相同基本特征的产品。在确定调查后开发的产品是否包括在有效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令的范围内时,调查机关须考虑后来开发的产品是否与原签发的命令所针对的产品(“早期产品”)具有相同的一般物理特征,以及最终购买者对后来开发的产品的期望是否与对早期产品的期望相同、早期产品与后来开发的产品的最终用途是否相同、后来开发的产品是否通过与早期产品相同的销售渠道销售、和后来开发的产品的广告和陈列方式是否与早期产品相似等。但调查机关不可仅仅因为后来开发的产品有以下情况就把后来开发的产品排除在反补贴或反倾销税令之外:被归入不同于申请书中或调查机关的先前通知中确定的税,或允许购买者使用额外的功能。除非该等额外的功能构成产品的主要用途,并且额外功能的成本构成产品总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商务部在作出上述大部分规定项下的裁定之前,必须与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磋商。调查机关必须尽力在本条款下反规避调查开始之日起的300天内作出裁定。

三、反规避裁定
本案中,商务部对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意见答复如下:

(一)商务部对可取得事实的使用
申请人辩称,Barilla 对其为何未答复商务部的反规避调查问卷所做的解释,不能否定其未提供商务部要求的任何资料的事实。申请人引用Barilla于1998年2月9日致商务部的函中所说“答复[商务部的调查问卷]不能获得任何好处”,证明Barilla 未能“尽其所能提供合作”,这就授权商务部依据可取得的事实得出不利的推断。
商务部的态度:由于Barilla 拒绝回答商务部的调查问卷,商务部认为其继续依赖可取得的不利事实作出最终裁定是正当的。Barilla剥夺了商务部本来可能取得的作出裁定所必需的任何资料,或者那些本来可以反驳反规避申请中的信息的资料。尽管Barilla声称给予答复在“经济上不可行”,但它也没有就其他的汇报方式提供任何信息,也没有提出任何建议。

(二)不允许扩大范围
Barilla辩称,把散装面食包括在属于扩大反倾销令的涵括范围内,这是不允许的,因为散装面食是明确地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的。
商务部的态度:本程序中包括Barilla的散装面食不构成扩大所涉反倾销令的范围。反规避法律允许对进口到美国供在美国市场上销售之前组装或完成目标产品的目标产品部件适用反倾销税。销售重量在5磅以上并且是专门为了进口后重新包装成5磅以下供零售的面食,在进口后即被视为目标产品。不构成反倾销令范围的扩大。
相关法案的规定,正好涵括了本案的情况。在美国销售的与反倾销令中产品说明所指的同种或同类的产品,在过关时并不完全符合该产品说明,进口后需要进行微小的或不重要的组装或加工才能成为目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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