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一种新诈骗方式,利用船公司操作疏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1 19:26: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最近一、二年,一种新的海运货物运输的诈骗形式或相当流行。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利用船公司操作上的形式或疏漏对将货物提起走,从而造成国内卖家无法结汇,而不得不以无单放货的形式起诉船东,从而给船东造成重大损失。

  诈骗的具体形式是,国外买家从国内卖家购买货物。一般购买是大约都是2或4个集装箱,并要求国内卖家将货物在船公司定舱,并且只要求出一份提单。但在船期已定,货物已经进行港甚至装上船后,卖方又通过国内卖方,以这票货物需要转卖为由要求出具两套提单,如果当其是以FOB价格购买货物也可能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进行分单。

  一般情况下,船东或货代为了向客户提供服务,都会同意货主的要求,然后就会再出二份提单但由于提单号无法改变,则只能出二分AB单。比如原来的提单号是0077,则再出0077A和0077B号提单。同时,由于提单分为两份,则提单上的箱了数量,也由原来的一票提单4个集装箱变为每票提单两个集装箱。

  但是,当提单通过银行到达买方银行时,国外买方只赎其中一套提单,并且去目的港代理处提货,然后利用船东目的港代理的疏忽或其他原因,用一票提单将两票提单项下的货物全部提走,并且不再去结汇赎单。

  由于长期无法结汇,则国内卖方不得不要求银行将提单退回,然后再以无单放货为由起诉船东。此时,由于船东代理已将货物放走,则不得不赔偿货主,但由于P&.I不负责无单放货,船东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即使可以追国外代理的责任,但也费时费力,效果未必很好。

  这种诈骗方式,主要是利用船公司操作环节上的漏洞。因为船公司在接受定仓并且船已进港结完载之后,就要将仓单发给国外代理以便办理货物清关等一系列手续,但在货主提出分单时,由仓单已经传至目的港代理,无法更改,只能再作一份修改仓单并传给目的港代理。但由于一般船公司文件归档的作法不一,在收货人去目的港代理处提货时,操作人员由于见至的是原来的仓单,又是同一提单号,就有可能将货物交给货主。这样,该收货人就用2个集装箱货物的钱,拿到了4个集装箱的货物。当然,从我们的经验来看,收货人与目的港的代理人的操作人员互相勾结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为一般的讲,目的港代理应该是能够看出提单项下的箱子数量的。如果有疑问,也应该和始发港的代理或船东核查清楚再放货。但是目前这种类型的案件仍然出现不少。

  对于这种欺诈行为的预防也并不困难。即在每次货主要求分单后,除了要向目的港代理传变更仓单外,还一定要再提醒目的港代理,这一提单号项下的货物已分成两票,应见到两票提单才能将货物放给收货人。仔细分析一下可以看到,收货人采取的这种方式,主要是和目的港代理的具体操作人员打交道,如果目的港代理知道这种情况的人多了,则就会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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