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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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6]152号)


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为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进一步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以下简称《会员制规定》),推动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报告期

  年检对象为通过2004年年检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报告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年度检查申请表(附件1)。

  (二)年度工作报告(参考内容见附件2)。

  (三)2005年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2005年从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制机构”)应按《会员制规定》要求,提交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对咨询服务收入是否全部存入专用银行存款存款账户、风险准备金计提基础与比例是否达标等情况作专项说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与媒体单位签订的全部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标准

  (一)报告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

  1.内部控制薄弱、人员和分支机构管理混乱的;

  2.报告期内对应当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多次发生漏报、迟报或者不报的;

  3.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的;

  4.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向投资者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未注明机构名称和执业人员真实姓名,未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在向投资者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上,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5.向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资料,自提供之日未能保存2年;向媒体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书面形式保存3年;

  6.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7.未按《会员制规定》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停止招收异地会员,停止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开立、使用和管理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和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提存风险准备金,规范媒体栏目,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等;

  8.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9.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高管人员被正式谈话提醒(指正式发函通知并做监管谈话记录的)两次以上;

  10.报告期内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未能妥善处理;

  1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整改期间停止新增原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我会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审核,整改验收情况将作为是否通过年检的重要依据。

  (二)报告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不能持续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条件;

  2.拒不整改、未按期上报整改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没有明显效果或者在整改期内继续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报告期内连续6个月未正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4.报告期内对应当报告的事项拒不按要求报送;或者多次对应当报告或备案的事项漏报、迟报,情节严重的;

  5.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提交年检材料、履行年检义务,或者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6.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阻碍、故意逃避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及日常监管的;

  7.出资不实,经查属实;

  8.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

  9.内部管理混乱,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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