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87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南大河州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失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57: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60号--允许从巴西三州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禽类及其产品》(发布日期:2007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8日)废止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687号)


  2006年7月5日,巴西农牧食品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巴西南大河州(Rio Grande do Sul)发生新城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南大河州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巴西南大河州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6月15日后签发的从巴西南大河州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6月15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巴西南大河州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6月15日前启运的来自巴西南大河州的禽类及其产品经新城疫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巴西南大河州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巴西南大河州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巴西南大河州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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