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57: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人事部、民政部2006年7月20日以国人部发[2006]71号发布)


  第一条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政策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民政部组织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第三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第四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 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应经人事部、民政部批准。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相关文章


卫生部关于2006年第二季度食物中毒情况的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6号公告--取消了成明盛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高级审核员资格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切换方案》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