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请和推荐2006年“中国畅销品牌”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18: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请和推荐2006年“中国畅销品牌”的通知
(商产字[2006]41号)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商务部自2006年起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这是商务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旨在整合现有工作和政策资源,实现品牌工作内外贸结合,统领商务领域品牌建设,全面提升商务工作质量和水平。品牌评价、促进、推广和保护体系建设,是“品牌万里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品牌评价体系是“四大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开展“中国畅销品牌”的评定,目的在于宣传培育一批我国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品牌,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和对品牌的保护意识,营造全民对自主品牌的认知与支持氛围。为顺利开展2006年“中国畅销品牌”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申请和推荐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畅销品牌”申请和推荐原则
  (一)突出“中国自主”品牌。要根据商务领域特色,立足于国内外两个市场,着重考察品牌认知度、品牌忠诚度、品牌国际度、品牌投入度和品牌保护度等五个方面的综合表现;
  (二)突出“畅销”品牌。以近三年所作出的持续性市场表现为基础,充分体现品牌“畅销”程度和消费者的认可程度;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应当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推荐工作。

  二、评定范围
  商务部“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工作将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2006年侧重选择消费规模较大、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消费品和比较成熟的工业品进行评定。

  三、基本条件
  (一)拥有品牌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自愿参加并同意遵守商务部有关品牌评定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拥有品牌的企业近3年经营状况稳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经审计未出现亏损,并无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三)拥有品牌的企业在行业内领先。企业销售总收入或出口额居本行业前10位,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
  (四)申请品牌应为自主品牌,品牌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境内,品牌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且该品牌在主要销售市场(国内或国外)已获得商标注册;
  (五)申请品牌在主要销售市场(国内、国外)具备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用户满意度和认知度;
  (六)申请品牌的相关产品及其企业本身符合国家的产业、安全、卫生、环保以及有关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指标近三年连续保持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七)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渠道,以证明申请品牌符合上述各款所列条件。

  四、申请和推荐要求
  (一)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应当按照商务部“品牌万里行”活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协调,扎实做好本地区(或行业)06年“中国畅销品牌”产品的组织推荐工作。申请细目见附件一。(酒类产品的评定办法和申报程序另行下发)
  (二)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品牌产品情况,组织企业认真填写《2006年“中国畅销品牌”评定申请推荐表》(见附件二), 并负责对企业申请表内容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保证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和材料的完整性,同时对企业申请提出推荐意见,推荐“中国畅销品牌”数量不超过20个。
  申请企业必须通过访问商务部产业司子站http://cys.mofcom.gov.cn/下相关栏目链接进入“中国畅销品牌申请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至推荐单位,同时打印相关表格报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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