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时听取陈述申辩时限问题的复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4:05: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时听取陈述申辩时限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6〕26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时限设定问题的请示》(新环科字〔2006〕1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该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统一的陈述和申辩时限。为了规范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环保部门的行政效率,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时限规定为自接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限的情况下,可按此规定执行。

相关文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海关机构整合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银川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防止高耗能行业重新盲目扩张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时听取陈述申辩时限问题的复函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测绘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沪深证券交易所跨市场市值配售股份转登记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同意变更境外企业名称的批复(商合批[2006]488号)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九龙恒物(美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