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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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06〕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为切实掌握全国粮食库存情况,确保粮食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共同组织开展2006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和仍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实物检查。一是库存粮食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二是中央储备粮实际承储库点分布及承储数量情况;三是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代储资格情况。(具体检查方法详见附件1)

  (二)粮食库存账务检查。一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务处理情况;三是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是否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四是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05和2006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五是中央储备粮代储费用补贴情况。(具体检查方法详见附件2)

  (三)库存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及储粮安全检查。一是库存粮食质量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二是原粮卫生情况,具体工作要求及安排见《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的通知》(国粮发〔2006〕26号)等文件;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年限情况(以收获年度为准);四是粮食储存安全情况。(具体检查方法详见附件3)

  (四)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工作安排

  以2006年8月底的粮食库存统计月报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检查工作分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进行。9月15日前,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自查和复查,9月15日后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进行抽查。

  复查和抽查阶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兼顾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

  (一)自查。由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分别组织本辖区或所管辖的储粮企业对粮食库存进行自查。

  (二)复查。由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储粮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范围由参与复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被检查企业的10%。复查的具体组织方式可选择以下两种之一: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储粮企业进行联合复查。

  方式二: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对地方粮食企业(不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复查;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复查;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本库粮食库存进行复查。

  (三)抽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对部分省(区、市)粮食库存进行抽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派员配合联合工作组开展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抽查。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应选派相关人员协助联合工作组开展抽查工作。

  四、检查结果的汇总与报送

  (一)各地自查、复查情况的汇总。按照不同的复查组织方式,各地自查、复查情况的汇总相应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辖区内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核对,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汇总;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对地方粮食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汇总;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对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本库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汇总结果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核对、合并后,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库存(含中央储备粮)检查结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支机构一并汇总上报(汇总表格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4)。

  (二)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汇总。各地自查、复查情况以及联合工作组抽查情况,请于2006年10月16日前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汇总,报送的材料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国家粮食局负责对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起草报告,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上报国务院。

  附件:1.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办法

  2.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办法

  3. 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办法

  4. 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粮食库存检查中的实物检查方法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1.2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应根据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和粮食储存形态选择合理的检查方法,清查企业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和数量情况。

  1.3 对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检查,应同时检查实际承储库点的分布状况和代储企业代储资格情况。
  对地方储备粮库存的检查,应同时检查承储企业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承储管理的有关要求。

2 工作准备


  2.1 适时通知被检查企业做好以下准备:
  2.1.1 准备与检查当日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明细表和平面图中应包括被查企业全部粮食货位编号,每个货位粮食性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收获年度等信息,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1.2 准备粮食库存相关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和保管总账以及相关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
  2.1.3 丈量粮堆体积及测量粮食密度所需器具。
  2.1.4 采用称重法进行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的,应校准衡器,备好运输车辆、装卸设备、所需空仓(场地)、包装物、铺垫苫盖材料和作业人员。
  2.1.5 指定配合检查的仓储、统计、检化验等人员。

  2.2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做好以下准备:
  2.2.1 了解被检查企业粮食库存情况。与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共同核实有无外租仓储粮、委托储粮、受托储粮、在途粮食、政策性借粮以及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损失、损耗等情况。
  2.2.2 确定检查工作顺序。要根据被检查企业货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顺序。采用称重法检查的,要安排好粮食出、入仓顺序。
  2.2.3 了解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变化情况。对被检查企业库存粮食水分、杂质、容重等质量指标进行核对分析,作为判定粮食储存期间发生损耗数量的依据。

3 实物检查


  3.1 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被检查单位,对企业的全部粮食货位进行逐一检查,查清每个货位粮食的性质、品种和数量情况。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通常采用测量计算法。对少量不便测量计算的粮食,以及利用测量计算法检查发现有问题货位的粮食,采用称重法检查。

  3.2 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
  此法主要适用于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数量检查。
  3.2.1 测量计算粮堆体积。
  测量被查粮堆的外形尺寸,计算粮堆体积。测量计算过程中应扣除粮堆中通风管道等占用的空间。
  3.2.2 测量粮堆的平均密度。
  测量粮堆的平均密度主要采用标准容重器法和特制大容器法。
  3.2.2.1 标准容重器法测量粮堆平均密度。
  此法适用于小麦、玉米等粮堆平均密度的测定。通过测量对比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和标准仓粮食容重确定修正系数,计算被查仓内粮堆的平均密度。
  I 确定标准仓。
  从被查仓中选择储粮数量和粮堆体积已知,且在储粮品种、储粮仓型、入仓方式、储存时间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仓房作为标准仓。
  II 测量标准仓和其他被查仓粮食容重。
  按照《粮食、油料检验容重测定法》(GB 5498-85)规定的方法,测量标准仓和被查仓粮食的容重。
  Ⅲ 确定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


                  标准仓储粮数量(kg)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 =--------------------

                  标准仓粮堆体积(m3)


  IV 确定修正系数。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

  修正系数=------------------------------

         标准仓粮食容重(g/l)


  V 计算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
  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食容重(g/l)×修正系数×1000‰
  3.2.2.2 特制大容器法测量粮堆平均密度。
  此法适用于稻谷、大豆等粮堆平均密度的测定。通过测量对比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和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确定修正系数,根据修正系数和被查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计算被查仓粮堆的平均密度。
  I 确定标准仓。
  同3.2.2.1 I。
  II 测量标准仓和其他被查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
  采用容积为0.25~1 m3的特制大容器,装入标准仓或被查仓的粮食,使粮食自流到容器中,呈自然堆积状态,刮平容器上缘后称重,所得粮食净重除以容器体积即为标准仓或被查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即:


                大容器内粮食净重(kg)

  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

                 大容器体积(m3)


  Ⅲ 确定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
  同3.2.2.1 Ⅲ。
  IV 确定修正系数。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

  修正系数=--------------------------------

        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


  V 计算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
  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修正系数
  3.2.3 计算粮食数量。
  根据被查仓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计算粮堆的测量计算数量,将保管期间发生的粮食损耗记入测量计算数中,所得结果为检查计算数。
  3.2.3.1 计算粮食测量计算数。
  测量计算数(kg)=被查仓粮堆体积(m3)×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
  3.2.3.2 计算应记粮食损耗。包括粮食保管期间已发生,但因粮食未出库或未出清,未记录的水分减(增)量、杂质减量以及粮食保管自然损耗。
  I 计算水分减(增)量。


                        (入库水分%-实测水分%)

  水分减(增)量(kg)=入库粮食重量(kg)×────────────

                          (1-实测水分%)


  II 计算杂质减量。
  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小麦、玉米、大豆和稻谷入库后杂质减量均不应超过入库重量的1%。


                     (入库杂质%-实测杂质%)

  杂质减量(kg)=粮食入库重量(kg)× ────────────

                       (1-实测杂质%)


  Ⅲ 计算粮食保管自然损耗。
  粮食保管自然损耗按每年0.2%计。
  保管自然损耗=入库粮食重量(kg)×0.2%×粮食储存年限
  IV 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应记粮食损耗(kg)=水分减(增)量(kg)+杂质减量(kg)+粮食保管自然损耗(kg)
  3.2.3.3 计算粮食检查计算数。
  检查计算数(kg)=测量计算数(kg)+应记粮食损耗(kg)
  3.2.4 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3.2.4.1 计算粮食检查计算数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的差数和差率。
  差数(kg)=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kg)-检查计算数(kg)


            差数(kg)

  差率(%)=------------------------×100%

        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kg)


  3.2.4.2 账实相符情况判断及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粮食检查计算数与分仓保管账数量差率的绝对值在允许的测量计算误差范围内的,认定库存实际数与分仓保管账数相符,分仓保管账数量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差率超过允许测量计算误差范围的,要查明原因和具体数量,重新审核分仓保管账数量,并重新计算账实差率。重新计算后,差率在允许测量计算误差范围内的,重新核定的保管账数量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差率仍然超过允许测量计算误差范围的,可用称重法重新检查。
  测量计算法允许误差由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

  3.3 仪器测量法检查粮食数量。
  仪器测量法是利用仪器测量粮堆的体积和平均密度,计算粮堆储粮数量的方法,适用范围与测量计算法相同。

  3.4 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
  称重法适用于:非标准定量包装粮食(简称非标包粮,下同)数量检查;数量较少且体积不易测量的散装粮食的数量检查;标准定量包装粮食(简称标包粮,下同)的抽包检斤。
  3.4.1 标包粮数量检查。
  3.4.1.1 标包粮抽查。
  采用抽包检斤的方法,检查标包粮是否符合定量标准。抽包之前要检查包装袋是否有散口和破损情况,如包装完好,按5%的比例抽包检斤。
  I 测定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


                抽包粮食毛重(kg)-抽包粮食包装物重量(kg)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

                        抽包数量


  单个包装物的实际重量通过抽取少量包装物(一般10~20条)称重后取平均值的方法确定。
  II 计算单包粮食测算平均净重。
  单包粮食测算平均净重(kg)=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水分减(增)量(kg)+粮食保管自然损耗(kg)
  其中:


                     (入库水分%-实测水分%)

  水分减(增)量(kg)=标包重量(kg)×────────────

                       (1-实测水分%)


  保管自然损耗=标包重量(kg)×0.2%×粮食储存年数
  Ⅲ 判断是否为标包粮。单包粮食测算平均净重与标包定量标准差数在0.5公斤以内的,判定为标包粮,否则为非标包粮。
  3.4.1.2 点包计算标包粮实际粮食数量。
  被查货位实际包装数量与标包定量的乘积即为实际粮食数量。
  3.4.1.3 账实相符判断。标包粮点包计算所得实际粮食数量应与粮食分仓保管账记载粮食数量完全一致,否则判定为账实不符,要查明原因。
  3.4.1.4 认定标包粮实际数量。标包粮点包计算所得实际粮食数量,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
  3.4.2 非标包粮以及数量较少且体积不易测量的散装粮食的数量检查。
  对非标包粮以及数量较少且体积不易测量的散装粮食,原则上使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称重结果扣除皮重即为检斤粮食净重。对数量较多不易称重、且粮堆形状规则的非标包粮,也可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
  3.4.2.1 计算粮食测算重量。
  粮食测算重量(kg)=检斤粮食净重(kg)+应记粮食损耗(kg)
  其中:应记粮食损耗计算方法同3.2.3.2 IV。
  3.4.2.2 计算粮食测算重量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差数和差率。
  差数(kg)=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kg)-粮食测算重量(kg)


            差数(kg)

  差率(%) =-------------------------×100%

         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kg)


  3.4.2.3 账实相符判断。
  利用称重法对非标包粮和散装粮数量进行检查,粮食测算重量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之间的差率在称重法测量系统误差范围之内的,判定账实相符,否则要查明原因。
  称重法误差根据所使用的衡器类型及检斤方式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0.5%。
  3.4.2.4 粮食实际数量的认定。
  利用称重法对非标包粮和散装粮数量进行检查的,如判定为账实相符,分仓保管账数量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如判定为账实不符,检斤粮食净重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

  3.5 粮食保管账数量的调整。
  称重法为法定的粮食重量计量方法,单个货位的粮食经过称重后,可在库存检查结束后依据检查结果对粮食分仓保管账和粮食保管总账记载的粮食数量进行相应修正。
  测量计算法为非法定计量方法,测量计算的结果只用于判断账实相符情况,不能作为修正粮食保管账的依据。

  3.6 检查工作底稿的填写。根据粮食库存实物数量检查的各类原始数据及测量计算结果,填写《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附表1-1、1-2或1-3),并将全部货位检查的情况汇总填入《粮食实物检查结果登记底稿》(附表1-4)。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及被检查企业保管责任人、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留存。

4 账实核对


  4.1 检查粮食库存保管账账务处理情况。检查不同性质粮食是否分账记载;各项粮食经营业务的记载是否完整,与有关原始凭证反映的业务情况是否一致,账面记载的数字有无涂改,账本是否完整,账页是否连续等。

  4.2 实物检查结果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核对。根据粮食实物检查结果,逐一核对每个货位的粮食库存分仓保管账,检查实际储粮性质、品种与账目记载情况是否一致,账实是否相符。账实不符的,要根据有关粮食进出库原始凭证核查原因。采用测量计算法对粮食库存实物进行检查,账实不符且原因难以查明的,可利用称重法重新检查。

  4.3 粮食分仓保管账与粮食保管总账核对。将粮食分仓保管账的粮食数量分品种累加,结果应与保管总账记录相符,否则要查明原因。

5 其他事项


  5.1 粮食损耗的核对。粮食损耗数量在国家规定的额度范围之内的,为正常损耗。超过国家规定额度范围的部分,为超定额损耗。对超定额损耗数量较大的,视为账实不符,要查明原因。粮食损耗的具体数量,必须通过检斤的方法确定。

  5.2 粮食损失的核对。因灾损失要依据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审核结果认定具体数量。人为损失要查清原因和责任。

  5.3 政策性借粮的核对。政策性借粮要根据有关部门的借粮手续核定具体数量。

  5.4 发现问题货位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货位要核对有关原始凭证,对发现的问题仔细核实。

  5.5 代收代储粮食的检查。对委托代收代储的粮食,以及异地储存的粮食,必须进行延伸检查,必要时可委托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查。对受托代储(代农户及其他粮食企业储存)的粮食,应核对有关委托手续。

  5.6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和地方储备粮承储管理情况检查。
  5.6.1 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检查。主要包括代储企业是否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承储的中央储备粮是否存储在取得代储资格的仓房中;代储粮食数量是否超过取得资格的有效仓容数量;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有相应资质;以及代储资格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5.6.2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承储企业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

  5.7 在检查中央储备粮实物库存的同时,应具体了解承储库点中央储备粮的计划规模和实际库存等情况。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库存情况的检查结果,填入《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库存情况检查底稿》(附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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