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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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建委、市容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最近,我国一些地方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灾情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导救灾工作。目前,全国正值汛期和台风季节,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及其引发的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前做好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工作部署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做好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2号)要求,把做好台风等灾害性天气防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认真抓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台风等灾害性天气防御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相关工作部署,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防台风抗灾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防御预案,切实做到职责明确、预警及时、指挥得当、响应迅速、措施到位、防范有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面落实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增强防御能力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06]14号)精神,及我部近期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06]200号)和《关于印发<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质[2006]46号)要求,并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针对房屋建筑、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农房、建筑边坡工程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系统防御台风灾害性天气工作的重点方面和环节,认真抓好检查工作,把各项防御措施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督促施工企业根据天气和气候变化情况,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工序。要强化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和塔吊、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边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台风来临前要及时将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台风过后工程复工前,必须对现场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后,方可重新施工。
  要加强对现有房屋建筑进行安全排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做好房屋建筑排险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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