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30: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规[2006]1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八条 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

相关文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郭立波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新疆蓝剑嘉酿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