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16: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
(新出联[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物价局、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培训费、宣传费等各种名义,向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市场准入性质的费用,增加了学生家长负担,导致腐败,助长了教材出版、发行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地方保护现象也有所抬头,社会反响强烈。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重点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教材出版发行环节中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问题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市场秩序,降低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成本费用,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现就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收取费用。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商业贿赂工作的要求,严禁各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等环节违规收取“培训费、宣传推广费、劳务费、赞助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为销售中小学教材向各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违规支付上述各种名义的费用。

  二、严格控制教材成本价格。
  出版、发行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控制教材成本。物价部门在核定教材价格时不得将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支付的上述费用计入教材成本。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各级新闻出版、物价、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向出版、发行单位收取费用的部门、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屡纠屡犯、情节严重的,要建议上级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违规收取的费用要责令退还出版发行单位,无法退还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收缴国库。对违规支付费用的出版、发行单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改进完善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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