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57: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4号)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相关文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南非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200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王鸿武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授予国家安全生产上海危险化学品分类检测检验中心等9个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_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妥善解决仓容问题进一步做好夏粮和早籼稻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沈南宁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