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44: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办法
(国家粮食局2006年7月25日以国粮检[2006]117号发布)


1 总则


  1.1 为规范粮食库存检查中对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的检查方法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1.2 对库存粮食质量情况,主要检查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以及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计);对原粮卫生情况,主要检查库存原粮的卫生指标是否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对储粮安全情况,主要检查库存粮食是否存在发热、霉变及虫害等情况。

  1.3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中,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抽查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检验计划,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复查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检验计划,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

2 工作准备


  2.1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按照检验计划确定的不同粮食性质、品种及其扦样份数,结合被检查企业的实际库存规模和储存方式,确定每个企业的具体扦样份数。

  2.2 检查人员负责组织安排扦样器、样品装具、包装箱、封条等物品。

3 扦样


  3.1 扦样。
  3.1.1 检查人员负责扦样工作,被检查企业应派员协助。
  3.1.2 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扦样,按照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扦样操作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正在熏蒸的粮食,可不扦样。

  3.2 分样。
  3.2.1 扦取的原始样品,经混合分样后形成一式三份平均样品,质量检验样品每份不少于1公斤(小麦、玉米不少于2公斤),卫生检验样品不分粮食品种均为1公斤。其中两份送承检机构用于检验和备用,一份由被检查企业留存。
  3.2.2 备用、留存样品应在低温、干燥的环境中妥善保存,确保不生虫、不生霉、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

  3.3 封样。
  平均样品须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双方确认后封样、编号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加盖被检查企业印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样品封装后送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分析。

  3.4 样品登记。
  3.4.1 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粮食扦样登记表底稿》(附表3-1),表中无填写内容之处以“斜杠”填充。
  3.4.2 被检查企业需在《粮食扦样登记表底稿》上加盖公章,主管质量工作的负责人须在表上签字。被检查企业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填入备注栏中。
  3.4.3 《粮食扦样登记表底稿》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被检查企业,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一份由检查人员留存备查。

  3.5 样品的传送、接收和保存。
  3.5.1 在被检查企业扦取的样品经封装后,送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分析。
  3.5.2 承检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对样品进行检查,按照《粮食扦样登记表底稿》核对样品的数量、品种,检查样品包装是否完好、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并对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后,将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存入样品库。
  3.5.3 承检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对样品进行接收、登记、检验、保存及处理,全部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
  3.5.4 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继续保留样品2个月备查。

4 检验


  4.1 根据库存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在下列指标中统一选定样品的实际检验指标。
  4.1.1 粮食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互混,黄粒米,谷外糙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总量,矿物质,水分,赤霉病粒。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杂质,水分,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
  大豆:色泽气味,纯粮率,杂质,水分,互混。
  4.1.2 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
  小麦:粘度,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色泽气味。
  玉米: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
  大豆:粗脂肪酸价,蛋白质溶解比率,色泽气味。
  4.1.3 原粮卫生指标。
  主要包括:色泽气味,热损伤粒,霉变粒,麦角,毒麦,曼陀罗籽及其它有毒植物的种子,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铅,镉,汞,无机砷,氯化苦,磷化物,马拉硫磷,其它农药等项目。

  4.2 样品检验应严格遵循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

  4.3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中,除委托承检机构对全部样品进行检验分析外,国家有关部门应从承检机构的备用样品中随机抽取10%~20%,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平行检验,两个检验结果差异较大的,以平行检验结果为准予以修正。

  4.4 对样品的检验分析工作,应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从样品到达承检机构之日起,一般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4.5 检验的原始记录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5 现场检查


  5.1 检查人员通过询问、查看和调阅质量档案,检查企业执行粮食入(出)库质量标准、检验制度的情况。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检验,超期储存粮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以及企业执行当地粮食销售出库卫生检验的情况,应进行重点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填写《粮食检验制度与检验条件现场检查情况底稿》(附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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