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4:05: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6〕24号)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
  为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国家海洋局
二○○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
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减免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减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
  减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减免养殖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相关文章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意大利中资企业协会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波司登·友谊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出租汽车行业收费重点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06年第38号--关于推迟实施有关整车特征的进口价格百分比界定标准以及有关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A、B类关键件的区分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安阳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贸易白银复出口数量的批复(商产批[2006]25号)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