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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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中期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6年中期报告。

  二、凡股票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6年8月31日前完成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6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6年上半年业绩的,也应当于2006年8月31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6年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2006年8月31日前披露2006年中期报告的,应当在2006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布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6年9月1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中期报告,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2006年中期报告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每日原则上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公布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中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2006年中期报告。公司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中期报告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2006年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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