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4:09: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文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电子电气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 总则》等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保险业“五五”普法规划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2006年招标工作本身费用预算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航空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达标保健中心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