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0: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98号)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3年。计划接受委托资金在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5亿元人民币(含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开放期规模上限为35亿元人民币(含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

  核准《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东方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

  二、同意你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你公司、中国银行作为计划的推广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计划登记注册机构。

  中国银行应根据本批复为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并持本批复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有关机构办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三、在计划的推广设立和后续服务活动中,你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不得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公开推广计划,接受客户委托的资产不得低于规定金额;同时,要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并认真做好客户的参与、合同管理、会计核算、费用计提、信息披露、收益分配、退出等工作。其中,费用计提应当逐项向客户披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客户办理计划合同的转让手续。

  四、你公司制作的推广材料应客观、准确反映计划内容,充分揭示风险并事先报推广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推广活动完成后,你公司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我会及上海证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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