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对保险粉进行补充审查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4: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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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对保险粉进行补充审查的通知
(全许办[200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染料中间体产品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保险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0号)文件精神,确保保险粉质量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现决定对保险粉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补充审查,补充审查的安排如下:

  一、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保险粉生产企业补充审查要求》(见附件一)向本省保险粉生产企业进行宣贯,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准备并接受审查。

  二、对已获证企业(见附件二)按附件一要求进行补充审查,到期审查不合格的,一律撤销保险粉的生产许可,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保险粉的生产企业要从严进行查处,并吊销企业全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三、审查包括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审查组人员2-3人,审查时间1天。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于8月30日前将审查材料报送审查部,并向全许办提交工作报告。

  四、全许办根据情况于9月份对保险粉补充审查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附件一 《保险粉生产企业补充审查要求》

  附件二 《已获证保险粉生产企业》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一
保险粉生产企业补充审查要求

  一、保险粉一律用内衬塑料袋(塑料袋应双扎口)封口严密的铁桶包装,每桶净含量50 kg。铁桶的形状和每桶净含量可根据运输、贮存、应用的要求或用户的要求确定。本产品不允许使用编制袋等软包装。

  二、保险粉生产企业应选用已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包装物、容器。

  三、保险粉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的规定,编制保险粉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在保险粉外包装加贴或者拴挂保险粉安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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