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4: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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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通知
(2006年6月30日 公交管[2006]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明确职责。《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设定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法律制度,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条例》规定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道路执法、事故处理等工作环节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职责,有利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交通民警认真学习《条例》,掌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原则和规定。要将学习《条例》作为“三基”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列入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登记检验审查。保监会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强制保险标志(见附件一、二),并向社会公布了22家具备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见附件三)。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申领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将第三联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核发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并将第三联原件留存2年。同时,要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粘贴在车辆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对没有驾驶室的机动车,要告知随车携带。对2006年7月1日前已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7月1日后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或者申领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记的,按照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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