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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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6]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落实全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是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要通过质量普查,进一步落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发现和纠正鉴定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红黑榜”公示制度,建立表彰与退出机制,规范鉴定工作程序,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进一步维护职业资格证书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普查的对象是,2001至2005年期间,经由我部和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已通过我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鉴定所(站),此次质量普查予以免检,并可作为优秀鉴定所(站)候选单位进行推荐。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普查的主要内容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能力建设情况;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包括工作程序和质量控制以及社会效果(具体内容见附表1)。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质量普查项目和内容。

  四、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采取鉴定所(站)自查、省部级检查、劳动保障部抽查的方式,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部署阶段(2006年7月上旬)。各地区、各行业部门按照我部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部署质量普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2006年7月中旬至8月底)。各地区、各行业部门组织所属鉴定所(站),对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评估表》,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填写评估表。自查结束后,各鉴定所(站)要逐级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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