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6: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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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组部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在分析就业形势、落实就业计划和制定就业措施时,通盘考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各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落实,积极组织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项活动。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服务

  (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的作用,免费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灵活就业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为其提供档案托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举办适合于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各地在今年组织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中,要将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大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需要的岗位信息,推动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的对接。要大力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推动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共同开展就业信息发布,联合举行网上招聘活动。

  (二)推动职业指导进高校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高校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优势,为高校职业指导人员提供职业指导方面的培训和鉴定服务。与高校合作,推动将职业指导训练课程纳入高校课程体系。要选派优秀的职业指导师进入校园进行指导,使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掌握求职方法和技巧。

  (三)强化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选择部分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大专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试点。可组织高职院校毕业生利用毕业前的一段时间,到技工学校、高级技校接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技能实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使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也可采取技工学校送培训上门的形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培训服务。各地要将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纳入公共实训基地工作范围,统筹安排,推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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