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5:34: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6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部部属(管)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以及财务审计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卫生改革方向、事业发展需要、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其它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总体发展建设规划报卫生部审批。
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不得随意改动。确有特殊情况需作必要修订时,须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种资金安排的新建、迁建和改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五条 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是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

  第六条 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求,采取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一般应先编报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较小且工艺简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项目建议书。重大或特殊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先编制设计方案报卫生部审批后,方可正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能突破。对于不按批复要求编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卫生部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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