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0: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6]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2005年8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安监总局在全国组织开展了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截至 2005年底,全国26个产煤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报告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4878人,登记入股金额73724万元,已撤资56249.31万元,清理纠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今年初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再次强调,要继续清理和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并明确要求“监察、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对前一阶段清理纠正工作进行彻查,对行动迟缓的地方要加强督办”。5月中旬,国务院又批准建立有工商总局参加的部际联系会议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清理纠正工作的组织协调。为贯彻温家宝总理讲话、国务院关于建立部际联系会议制度批复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的精神,总局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理纠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清理纠正工作既是从根本上清除引发煤矿安全事故根源,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举措,又是惩治腐败行为,建设清廉政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工商机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职责所在。清理纠正工作越彻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就越有保障。各级工商机关务必对此有充分认识,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掌握企业登记信息的优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清理纠正工作任务。一是要充分运用企业出资人和股东信息,配合各相关部门继续做好清查摸底工作。对清查出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要掌握投资入股人员的类别、投资入股煤矿企业类型、出资情况和纠正情况。二是要严格按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的,受让人的资格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通过煤矿企业回购的方式退股的,应当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三是要依法严肃查处虚假出资及提交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虚假出资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虚假出资额可不再补缴,但应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责令企业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对已触犯党纪刑法的,要抄告和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企业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应依法对企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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