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6:33: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6〕230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规划环评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管〔2006〕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因此,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应由批准设立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也应由环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对于召集审查的具体方式,地方有规定的,暂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执行。

相关文章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通告第1号--营造良好气氛庆祝航海日
农业部通告第1号--营造良好气氛庆祝航海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场内应急计划第4A版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