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1: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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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粮财〔200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配合粮食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经商财政部,我局结合粮食业务特点,对粮食企业所涉及的一些特殊业务的核算内容进行了必要补充,制定了《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六年六月八日

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2006年6月)

一、总说明


  为了统一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油(含饲料,下同)经营、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的粮油有关业务(包括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 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规定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 “储备粮油”、“商品粮油”、“轮换粮油”、“代管粮油”、“政策性财务挂账”、“代管粮油款”、“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并对“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委托加工物资”、“存货跌价准备”、“待处理财产损溢”、“短期借款”、“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利润分配”、“主营业务收入”、“补贴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3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增设“退耕还林粮食价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供应退耕还林(还草)、禁牧舍饲粮食应收取的粮食价款。

  企业供应退耕还林粮食应由财政部门拨付的调运费等补贴,应在“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供应退耕还林(含还草、禁牧舍饲,下同)粮食时,按有关规定确定的粮食价款,借记本科目(退耕还林粮食价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收到结算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退耕还林粮食价款”科目。

1161 应收补贴款


  一、本科目增设以下明细科目:

  (一)中央储备粮油补贴。核算企业承储中央储备粮油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拨补的中央储备粮油费用、价差、轮换和利息等各项补贴。

  (二)地方储备粮油补贴。核算企业承储地方储备粮油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向地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拨补的地方储备粮油费用、价差、轮换和利息等各项补贴。

  (三)市场调控粮油补贴。核算企业接受政府委托经营、储存市场调控粮油应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拨补的各项市场调控粮油补贴,应区分利息、费用、销售价差、处理陈化粮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军供粮油补贴、农村返销粮差价补贴、水库移民口粮补贴、救灾救济粮食补助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核算企业或政策性挂账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拨补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

  企业应区分收益性补贴和结算性补助分别进行核算。

  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国家财政对应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补贴,于实际收到时在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并按期获得的定额补贴,应于会计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企业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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