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4: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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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200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办法》公布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公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对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对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和财政改革、财政管理全局的角度,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更新管理理念,改变管理方式,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全面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已经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在财政部门,但仍有少数地方存在管理职责不顺的问题。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未按《办法》规定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要尽快向本级政府汇报取得支持,争取早日理顺体制、明确职能,确保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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