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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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的通知


   为更好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11号令),贯彻2004年海事系统危防工作会议精神,减少来自船舶对海洋、河流、湖泊的污染,保护环境,局决定于2006年7月1日-10月31日期间,在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开展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现将《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检查活动。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努力提高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防污染管理水平,提升辖区应对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事前预控和事后处置能力,建立船舶防污染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辖区水域防污染形势稳定,为全社会营造一个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沿海部分
  针对船舶防污染现场监督管理和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能力建设中暴露的问题和管理薄弱环节,通过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实现下列工作目标:
  1. 检查油轮、散化船防污染文书、设备及设备的使用情况,到港油轮、散装化学品船舶检查率100%(除非发现明显缺陷,已检查的船舶不再重复检查,船籍港检查除外)。
  2. 检查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溢油应急计划制定、执行以及应急设备配备情况,检查率100%。
  3. 检查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拆船厂、船坞防污染接收设施,检查率100%。
  4. 加强防污染现场监督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所列的船舶作业,现场检查率大于50%。
  (二)内河部分
  1. 检查督促船舶防污证书、文书配备齐全,有关文书填写规范。
  2. 船舶污染物违法排放基本得到纠正。
  3. 污染物排放接收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接收率100%。
  4. 油类作业码头、泊位防污设备配备达标率80%。
  5. 船舶及相关作业有关防污染措施备案率100%以上。
  6. 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单位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编制率80%以上。
  7. 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在港装卸作业时间4小时以上的,现场检查率100%。
  8. 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三、主要任务
  (一)沿海部分
  1. 加强油船、散装化学品船舶防污文书、防污设备检查,实施船员操作性检查,加强船舶污油水处理装置使用情况、污油水排放符合标准情况、机舱残油处理情况的检查,跟踪货舱压载水、洗舱水的处理和污液舱残液的去向,坚决打击船舶不按规定使用船上防污设备、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 强化对油轮、散装化学品船舶的检查,同时开展对沿海油轮、散装化学品船舶状况调查,填写《油轮、散装化学品船舶防污染调查表》,并对辖区船舶防污染情况综合分析、总结。
  3. 加强对港口、码头、装卸站、拆船厂、修造厂、船坞等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评估上述单位的防污染处理能力,检查是否配置足够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受设施,检查接收设施的使用状态;检查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编制以及实施情况。
  4. 监督检查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编制情况。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9条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立即着手编制,限期完成报送海事主管机关备案;未按时完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作为不具备防污染条件处理。
  5. 加强船舶和相关作业防污染管理项目的审批和现场监督管理。要对船舶和相关作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的应立即收回作业许可。
  6. 加强溢油应急能力建设,对辖区溢油应急设备和器材配备情况统计评估。各局要对辖区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修造船厂配置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种类、数量、位置进行统计核实,建立定期更新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数据库;按《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 451-2001)的标准,评估衡量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修造船厂溢油污染应急能力,寻找薄弱环节,切实提高辖区防抗水上污染事故的能力。
  (二)内河部分
  1. 建立和完善有关审批、备案管理制度,规范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11号令赋予了内河海事管理机构防污管理中多项审批或备案权力,各直属海事局、各省地方海事局应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规范新增审批和备案工作,有关管理要求对社会公告,以便统一做法,方便管理相对人。
  2. 着力解决船舶污染物排放和接收规范管理问题。各级海事机构要针对本辖区污染物排放和接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检查港口、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配备情况,结合11号令的要求对污染物接收设施、接收监管、排放审批等环节进行规范,污染物接收、清舱单位实施备案管理,有关情况对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形成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有效监管体系。
  3. 强化船舶防污证书文书配备、油水分离设备及垃圾储存设施配备和使用的检查,严厉打击污染物偷排行为,发现违法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 加强油类作业码头、泊位防污设施设备配备的检查力度,督促油类码头泊位防污设施设备配备达到《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 451-2001)的标准。未达标的码头、泊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一律停止船舶进行装卸作业。
  5. 开展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单位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备案工作,提高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编制率。
  6. 加强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危险货物申报审批,检查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防止作业污染事故发生。

  四、具体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自2006年7月开始至 10月底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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