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2006修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2: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6]5号)


各保荐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招股说明书
(2006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概览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第九节  公司治理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二节 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七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第七节  备查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 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八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九条 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还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按照从严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保证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四)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二)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三)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时应当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

  第十四条 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规模、收入或利润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除执行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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