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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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6]2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新股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风险因素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五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九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节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发行人编制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第三条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描述性语言,并采用表格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

  (二)引用的资料应注明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四)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必须忠实于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对于曾在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以免重复。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发行人将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文刊登并保留在公司网站的,其内容应当与在报刊上刊登的一致。

  第六条 增发招股意向书除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筹资金额等内容可不确定外,其内容和格式应与增发招股说明书一致。

  增发招股意向书应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应编制增发招股说明书,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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