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涉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及性能鉴定问题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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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涉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及性能鉴定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6]2号)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 关于对弩的法律适用及性能鉴定问题的请示》(津公法指[2006]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弩是一种具有一定杀伤能力的运动器材,但其结构和性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定义,不属于枪支范畴。因此,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追究刑事责任,仍应按照《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的规定,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持有弩的登记收缴,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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