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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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2006]61号 2006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公安机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预防和减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工作任务,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继续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

  一、依法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通行安全

  合理调整警力,精简机关,充实公路交警中队,将现有勤务部署从国道、省道向县道和乡村公路延伸。继续发挥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的作用,加强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检查,重点检查客车载客、车辆轮胎、行驶证检验记录、车辆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准驾记录等,确保车辆、驾驶人安全状况符合要求。

  开展对超速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要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交通监控,完善限速交通标志设置,在国道、省道等主要线路设置流动测速点,规定测速时间。对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营运车辆超速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加大对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在客运主要线路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线路、旅游线路,要严格检查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驾驶人驾驶时间等情况,并做好登记。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客运车辆驾驶人休息点,对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的,依法责令驾驶人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违法行为。对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要依法处罚,责成、监督车主或者驾驶人转运超载乘车人,并承担转运费用。对不能消除超员违法行为的,不予放行。对一年内累计两次超员的客运车辆驾驶人,要通报交通部门责令所属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一年内两次超员20%以上或者一次超员50%以上的,要通报交通部门,建议责令所属企业对其予以调离岗位或者解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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