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3: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劳社部发[2006]15号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分工方案,结合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劳动保障部门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工作部署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制定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对拖欠工资行为明确相应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增加对恶意拖欠工资、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提出开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在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曾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将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进一步完善监控手段,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在建筑行业推行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制度。每年“两节”前都要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活动,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二)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因素,使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左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时最低工资制度,尚未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都要颁布实施(西藏另定)。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灵活就业的特点,维护其劳动报酬权益。
  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或企业联合会的沟通协调,指导企业和农民工参照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为农民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指导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与工会组织协商,开展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促进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员定额,防止和纠正利用不适当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的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现象,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定员定额管理体系。

相关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中房地产权属变更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梁家驹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
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关于2005-2010年中国-东盟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