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3: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自卫生部、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科学院5部委确定在全国开展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与处理工作以来,各地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登记和脊灰野病毒封存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全球行动计划(第二版)》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对我国前期封存工作的评估意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决定于今年5~8月份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生物医学实验室脊灰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
  脊灰野病毒封存与处理是维持无脊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了国家脊灰病毒实验室封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脊灰封存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全国脊灰病毒封存相关的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清册等工作,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强化组织协调,认真组织对所有相关实验室进行清册,按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册工作中的安全。请各省于5月15日前,将省级脊灰病毒实验室封存工作办公室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国家脊灰封存办公室。
  为指导各地开展本次生物医学实验室脊灰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科学院5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与处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1]4号)的精神,按照世界卫生组织《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全球行动计划(第二版)》提出新的要求和2004年对我国前期封存工作的评估意见,规范和科学地指导卫生系统开展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 (以下简称脊灰)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本次登记清册的范围:卫生系统内所有的生物医学实验室,包括微生物学实验室(细菌、病毒、寄生虫、真菌等)、病理学实验室、神经学实验室、胃肠学实验室、环境学实验室。

  二、登记清册工作自2006年6月12日开始, 8月31日截止。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培训阶段。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疾控中心)组织省级骨干进行技术培训。各省再开展逐级培训,于6月9日前结束。
  (二)现场登记清册阶段。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开展现场登记清册工作,填写有关报表并上报,于6月26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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