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8: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06〕19号 2006年4月13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现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相关文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二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做好2006年“五一”旅游黄金周道路水路旅客运输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9号--关于发布《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污泥脱水用带式压榨过滤机》等12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发布《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解法二氧化氯协同消毒剂发生器》等8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建设银行银行类客户授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博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告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的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