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声像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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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声像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年4月25日 国质检办[2006]17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加强对声像档案的管理,丰富质检档案馆藏,特制定《国家质检总局声像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声像档案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质检总局声像档案的管理,更好地开发声像档案信息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质检总局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的声像档案是指总局机关各部门、系统各单位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数码照片、影视片等以及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声像档案一般由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影视片(母片)、照片(含底片)、数码照片(数码图像光盘)和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声像档案是质检系统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声像档案是特殊载体,它的记录形式及制作方法、保养条件、利用方式均和纸质载体不同,必须遵循声像载体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特殊整理和特殊管理。

二、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归档范围。
  (一)反映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职能活动的声像资料。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及著名人物参加的与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的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
  (三)在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等主要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声像资料。
  (四)在重要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声像资料。
  (五)记录质检系统重大事件的声像资料。
  (六)其他单位形成的与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的重要声像资料。
  (七)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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