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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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2006年4月21日 国质检检函[2006]23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随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制度的完善,进口废物原料的环保质量稳步提高,但最近一段时间进口废物原料环保不合格的恶性案件有所增加。为进一步完善进口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和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发布的GB《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实施装运前检验和口岸检验。各局要强化新国标的宣贯工作,督促口岸一线检验人员认真严格地按照新国标和检验检疫规程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检疫,特别是要对所有进口废料实施放射性检测。同时,认监委、中检集团公司、香港中检公司应做好装运前检验公司检验人员对新国标的理解、掌握、执行工作。

  二、全面推广、应用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在广东、深圳局试点使用电子监管系统所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电子监管系统程序并扩大试点范围,在2006年完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使用推广。

  三、强化各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确保工作质量。
  (一)各局必须严格执行总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家环控标准和检验检疫规程重点抓好检验环节,统一检验把关尺度,严禁擅自放宽检验标准、出入情证等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加强请示汇报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有效利用预警机制,杜绝因上报、预警不及时,导致发生工作失误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现场双人验货、持证上岗、定期轮岗等制度,加强对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稽查力度。
  (四)要进一步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工作,挑选思想作风硬、业务能力强、工作纪律严的人员充实到进口废物原料检验队伍。
  为落实上述要求,各局要在2006年5月进行一次落实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业务规范性(重点对一线检验人员的配备、人员资格、检验业务的规范性、统计上报制度、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案等方面)的自查,并于6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送报总局检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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