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8: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强化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使用环节全过程安全监察的有效性,积极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总局研究决定: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受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管(含不锈钢管)、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含不锈钢管)和港口起重机械(不含其它港口装卸机械)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分装(由压力容器向气瓶或罐车分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转为实行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材料)制造许可证和气体充装许可证管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和颁发,气体充装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和颁发。

  二、已取得上述项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直接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换成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原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已取得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分装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直接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换成气体充装许可证证书,原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原上述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成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

  三、今后,申请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气体充装许可证,要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按照附件所列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造压力管道元件、港口起重机械产品或锅炉压力容器材料的企业,必须在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制造活动,危险化学品中的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分装(由压力容器向气瓶或罐车分装)的企业,必须在取得气体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活动。违者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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