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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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教职成〔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动员教育系统组织各类职业学校、成人学校(以下简称职成学校)、培训机构、社区学校和中小学校,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

  1.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做好农民工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的必然选择,也是教育系统主动服务经济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大多数农民工没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难以适应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工需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还有许多方面亟待加强。加强农民工转移前和转移后的培训,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培育新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是加速推进我国工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任务和标志。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工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教育与培训,认真做好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2.继续大力实施《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十一五”期间,平均每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培训达到3000万人次,其中技能培训逐步达到2000万人次;2006年技能培训达1000万人次以上。要把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新增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点,逐步使新增农民工都能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3.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劳动、农业等部门联系,共同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参与国务院六部门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与国务院三峡办联合开展库区移民职业教育培训,2006年培训移民4万人,招收移民子女1000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加强与国务院扶贫办的联系,推动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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