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8号--关于公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1: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28号)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行为,海关总署制定了《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

  一、考生应当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当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三、除必备的考试用文具和考试工具书外,考生不得携带手机、传呼机等任何通讯工具和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任何电子产品,以及其他无关物品进入考场。

  必备的考试用文具包括:蓝黑、蓝、黑色墨水(油芯)的钢笔、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卷笔刀。

  考试工具书仅限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书中不得有除印刷内容以外的任何文字、标记。

  四、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

  五、考试开始铃响后方可答题。

  六、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在答题卡上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圆珠笔,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在答题卡“准考证号填涂栏”内,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

  考生不得在答题卡非署名处署名或者作其他任何标记。

  七、考生答题时,应当用2B铅笔在答题卡“答案填涂栏”内填涂答案。

  考试中如需计算时,可以将试卷空白页或反页作为演算草稿纸。

  八、因未按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填写、填涂答题卡,或者填写、填涂不清,以及不填或者错填姓名和准考证号,导致无法判读成绩或者成绩失准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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