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修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3: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行政法规3篇 部门规章18篇 地方法规98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6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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