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财务公司改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0: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财务公司改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深圳银监局:
  现就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和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外资财务公司)改制为外资银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制目标
  外资财务公司应以促进业务发展和防范风险为目标,改制成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严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外资银行(包括独资和合资银行)。

  二、改制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简称《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简称《事项实施办法》)和《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等有关法规、规章。

  三、改制审核标准
  外资财务公司改制为独资银行,其股东必须符合《条例》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改制为合资银行,其股东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若独资银行惟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合资银行外方惟一股东或外方最大股东是在香港或澳门注册的商业银行,且满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有关规定,则该商业银行在上述财务公司提出改制申请前1会计年度末的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有关申请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规定不适用外资财务公司改制。
  外资财务公司改制工作应遵循上述改制目标,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明确市场定位。改制后的外资银行应满足《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对公司治理结构做出的规定。

  四、改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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