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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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02年12月18日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部长令第3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在流通市场采样后,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告知通知。告知书应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还应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

  同时,将执法文书目录中的“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修改为“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文书格式见附件。

  二、删除第十四条和执法文书目录中的“产品样品确认书”及文书。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文号:
       :
  本机关依法于   年   月   日在       (被采样单位)  采集到标识为                生产(进口代理),地址为     ,生产日期(或批号)为       ,规格为     ,商标为      的          样品。根据      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将样品真实性的确认意见直接寄回本机关。你单位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派员携带身份证明、单位授权证明到本机关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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