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和接受媒体采访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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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和接受媒体采访工作的通知
(卫办新发[2006]46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建立健全公职人员接受新闻采访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卫生信息的发布工作,规范部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以及研究机构有关公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的行为,扩大宣传效果,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卫办发[2006]63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6]79号)和《卫生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卫办新发[2004]34号),结合近年来新闻宣传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务公开,主动发布卫生信息

  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以及研究机构有关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有效引导舆论。

  1、以卫生部名义对外公布的重大信息,原则上通过例行新闻发布会、司局负责人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形式主动对外发布,回答媒体记者的现场提问。必要时,可请部领导通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重大卫生政策和信息,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2、卫生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卫生领域各项具体工作的政策措施,一般以卫生部新闻办公室新闻通稿的形式提供给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同时将不涉密的文件在卫生部网站和《卫生部公报》上发布。必要时,可主动邀请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记者对部领导或司局负责人就某项工作进行集体采访,也可组织中央新闻单位记者赴基层对专项卫生工作集中采访报道。

  3、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发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执行。

  4、卫生部直属单位和主管社团以及冠以“卫生部XX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机构,需发布其承办的卫生部重大调查报告、研究课题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卫生领域信息和科研成果的,事先应当征求有关业务司局和办公厅意见,做出宣传计划,防止新闻资源的浪费或被歪曲、误解。未经审核批准,上述机构不得以卫生部名义或卫生部课题组名义对外发布重要信息。如需以个人名义对外公布,必须申明属个人学术观点,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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