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3: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资发[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税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执行《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制订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附件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的要求,为规范“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根据相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海关监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即经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并确认为“产品全部出口企业”,据此依法享受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

  2002年10月1日前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的经营范围可归于其他鼓励类领域的,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出口情况检查包括核查和调查。核查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当地海关、国税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对2002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进行的检查。调查是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2002年10月1日以前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进行的检查。

相关文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予受理上海大隆机器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先融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报告书》和《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公告第84号(受理公告)--美国Eli Lilly and Company的盐酸杜洛希汀进入药品行政保护实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昆仑国际(新西兰)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的函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