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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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
(2006年3月29日 发改价格(2005〕2769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2004]36号)及2005年4月召开的全国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规范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秩序,切实减轻农民用水户不合理的水费支出,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农业用水价格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供水工程缺乏必要的计量设施等原因,目前农业末级渠系(一般指国有大中型灌区的斗渠及以下供水渠道和设施)水价管理薄弱,乱加价、乱收费和截留挪用水费的问题突出,既加重了农民负担,又助长了水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农业节水和农民增收,同时也挤占了正常的水价调整空间。农业用水占全国用水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节水潜力巨大。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尽快建立和完善农业末级渠系水价形成机制,是深化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关键,是减轻农民不合理水费支出和促进农业节水的重要措施,对发展节水型农业、建设节水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就是要在继续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造和完善农业灌溉设施特别是末级渠系的基础上,完善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将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农业末级渠系水价要体现“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在明晰产权、清产核资、控制人员、约束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补偿农业末级渠系运行和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核定。要积极推进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末级渠系管理组织,负责农业末级渠系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强化成本约束机制,降低管理成本。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要充分发挥农民用水户协会在组织和团结农民管理农业末级渠系方面的积极作用和优势,使之真正成为农民切身利益的代表。要加大农业末级渠系改造力度。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农业末级渠系改造的资金投入,调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村基层组织和农户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为顺利实施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创造有利的工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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