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3: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意见
(工商消字[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安排,结合实际状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进行消费引导和消费提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监测工作中,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科学制定监测计划,严格组织实施监测,逐步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体系;加强监测信息的公布、通报和利用,加大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的后处理力度,逐步建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网络。
  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要坚持质量监测与市场检查相结合,在检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施监测;坚持质量监测与案件查处相结合,加强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和不合格商品的清查退市工作;坚持质量监测与消费指导相结合,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引导提示科学合理消费;坚持质量监测与质量准入相结合,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坚持质量监测与规范教育相结合,按照“监测一类商品,查处一批案件,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工作思路,在宣传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同时,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二、严格规范监测主体,科学制定监测计划
  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局)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具备监测工作条件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省级局审核批准后可以依法组织实施辖区内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省级局要明确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监测工作的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并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监测工作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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