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皮毛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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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皮毛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24日 国质检动函[2006]15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传入,做到科学施检、监管有效,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境皮毛检验检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进境皮毛定点加工、储存企业的考核认可和年度审核工作。要把加工企业的防疫条件和环保设施作为考核重点。加工企业的污水排放,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确保定点企业达到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工艺先进、防疫到位、环保达标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定点或取消定点资格。

  二、要加强对进境生皮、原毛的检疫审批工作。要依据总局核定的企业年加工、储存量,严格初审和核销。

  三、要加强对入境皮毛的现场查验工作和加工、储存过程中的后续监管工作,严格证单审核,确保货证相符。对发现下列情况的货物要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封存,并采取相应检疫处理措施:
  (一)检查发现夹带动物尸体、粪便、土壤的,须在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场所,对夹带物及被污染的货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货物采取能杀灭病原体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高温、熏蒸等)进行处理。
  (二)检疫发现并鉴定为禁止入境的危险性的杂草籽,对货物须采用有效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高温、熏蒸)处理。
  (三)检疫发现带有昆虫或虫卵的,对货物须采用溴甲烷或环氧乙烷等熏蒸除害处理。
  (四)如无法实施有效检疫除害处理的,货物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四、对现场检查发现货证不符的,应按相关法规处理。对需要实施定点加工处理的皮毛产品,须在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后,运往定点企业加工。

  五、进境皮毛的检验检疫项目按总局相关规定执行。进境大、中动物整张原生皮的采样:按照进境整张原生皮的总张数在1张至50张,全部采样;51张至100张,按进境总张数的10%采样;101张至500张,按进境总张数的5%采样;501张至1000张,按进境总张数的3%采样;1000张以上按进境总张数的 1%采样。其他进境皮毛的采样一律按照《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GB/T18088-2000标准执行。采样过程中,要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要优先采集有疑似病变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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