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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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监函[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70号)的精神,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于3月6日开始实施。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的国家免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24类产品种类及申请条件

  2006年度实施免检的24类产品已经公布。24类产品申报免检的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的要求,并达到规定的产量、产值、工艺及申请品种等条件(详见附表1)。

  二.关于宣传和培训

  (一)总局已将《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70号)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局也应及时将此文转发至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抄送市(地)人民政府。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2006年度国家免检的宣传培训工作。要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编写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中国计量出版社出版)为准,按照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70号)和本文件的具体要求,向申请企业深入宣传申请程序、申请时间、申请条件以及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宣传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坚决不向企业收费。

  三.关于审查工作

  (一)严格审查,确保免检权威性

  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查是免检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免检权威性的关键。各省局要按照《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第八条以及本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切实坚持宁缺毋滥、保持权威性的原则,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产品和企业,一律不准上报总局。

  (二)原则上只进行材料审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原则上只对食品和安全类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的现场考核。由省局组成考核组,对其工艺、设备、原材料、检验能力提出审核意见,并由考核组负责人及企业责任人在审核意见上签字;对其它类产品的申请企业,只进行材料审查,必须到企业现场核查有关情况的,要简化程序,严防以审查、检查、考核之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增加企业负担。对于跨地区生产的产品(生产地点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份)申报免检,受理申请的省局要主动与相关省局协调,联合对申请企业及产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省局重点审查的7项内容和企业应上报的材料

  1、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免检产品的品牌在有关部门得到有效注册。

  企业须提供的书面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

  2、产品质量长期稳定。

  申请免检的产品必须连续稳定生产2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在3年内未出现造成较大影响的质量事故;产品在出口过程中未出现检验不合格;未出现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等售后服务问题。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投产时的产品定型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近年来产品生产基本情况;产品近2年内出口检验情况。

  省局要调查、了解申请免检产品近3年内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消费者质量投诉情况以及企业对投诉的处理情况,向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了解产品出口检验情况。在上报企业申请材料时一并书面报告。

  3、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一是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如产品设计、采购、工艺设备、生产制造、检验和试验、包装贮运、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企业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影响产品质量的技术、管理和人员等因素处于受控状态;二是具备健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出厂产品质量;三是认真处理质量投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无重大质量投诉。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售后服务情况;生产所采用的工艺;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原材料进厂及成品出厂检验情况;企业质检机构建设情况;主要检验设备、仪器清单;检验人员清单;质量管理和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4、产品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3份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报告。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报告必须是源自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检查;必须是突击性的不向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委托检验、定期检验等不在此列;原则上是近3年(2003年以来)开展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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