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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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报纸、期刊的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报刊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含解放军系列、高校校报系列报纸)、期刊(含解放军系列期刊),均按年度对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 报纸、期刊均在登记地进行年度核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期刊实施年度核验。

  第四条 核验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遇有特殊情况,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提前或推后年度核验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

  第六条 报纸、期刊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设立的条件和有关出版规定,方予通过年度核验。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保障报纸、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编辑方针符合登记的业务范围。
  (二)编辑、印刷、发行等出版活动及广告业务等各项经营活动符合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报纸、期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按照登记的刊期正常出版,稿件选用、版面内容、文字校对、印刷制作等出版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从业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出版单位社长、总编辑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五)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能够履行监管职责。
  (六)具备正常出版的各项物质和技术保障等条件。
  (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 年度核验程序:
  (一)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按本办法第五、六条提交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一式三份,经报纸、期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核验之日前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或本年度出版的样刊,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所有在中国记者网“全国新闻记者管理及记者证核验网络系统”上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报纸出版单位,在申报书面年度核验材料的同时,须向中国记者网“全国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及出版许可证管理系统”提交电子年度核验数据。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及样报样刊等送检材料进行审核查验。
  (四)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其《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完成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后,于当年5月1日前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报告和《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一份。年度核验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处罚违规报纸、期刊情况,缓验报纸、期刊情况等。
  (六)《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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